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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五)

  
  在邓玉娇案中,当大家了解到邓玉娇是在三位具有政府官员身份的大男人的“推搡侮辱”之下,“奋起反抗”刺伤邓贵大并导致其死亡时,绝大多数的民意都旨在支持邓玉娇,认为邓玉娇“反抗”得好,那些去性交易场所的腐败官员就是“该死”。然而,由过于情绪化和对腐败政府官员敌对情感而形成的民意并不能起到监督法院公正独立司法的作用。相反,法院,或者说是躲在法院后操作的政府,为了顺应和平息民意,对邓玉娇判处很有重罪轻罚倾向的免除刑罚判决。人民在欢呼邓玉娇的好结果时,被邓玉娇剥夺了生命权的邓贵大貌似无人想起其应有权利。

  
  案件的分析,是以证据、法律为依据,前提是阅读全案资料。

  
  读了博主的法律分析,尽管对行外人士而言有些枯燥,但分析得很到位。

  
  判断某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不是以是否具有其它方法解决问题为依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弱者捅了强者一刀,很难讲是超过限度,被害人不是静止不动,也并非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判决书以结果判断陈的行为是客观归罪,是机械判案。

  
  现在机械断案的法官多了,许霆案就是个例子,这也是衙门作风。法官不对法律负责,而是对领导负责,对红头文件负责,由此一来,不出事的话,领导看法大过宪法,人麻木了,草菅人命的事自然多了。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生活正当防卫,我认为应立足当时的情境之下,基于客观的标准去判断,而不是当事人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亦或者是我们所谓的“正当防卫”,当时情境之下的危险程度,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危险的程度,是当事人也生活我们判断是否可以正当防卫,是否生活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女再受到男的殴打(抱头)邓情况下,实施的行为,生活我们要判断的对象!

  
  对当事人所处情境的判断也许生活我们对当事人行为定性的关键所在,再当时当事人受到危险的情境之下,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才是我们的判断标准,而不是立足自己的想法,或者自己的目标,才去收集有利的证据或者言辞!

  
  博主回复:是否生活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的确与邓玉娇案十分相似,但是相比案情这个案子远比邓玉娇案严重,所以这个判决结果实在是值得反思。一个是无期,一个是免于处罚,相去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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