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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五)

  
  警方完全能取刀具之指纹,按常理也会取,但未见指纹鉴定。十有八九是没有陈庆梅指纹。这种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作出有利于陈庆梅的认定。

  
  徐建强证词道: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

  
  陈庆梅供述道:她对徐建强喊“阿强,救我”。

  
  只要考察当时的场景,就知道陈庆梅在被施暴时会喊“阿强,快来”还是“阿强,救我”。

  
  徐建强明显是担忧、推卸什么而说了假话。

  
  博主回复:

  
  看得出你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你在法律方面有潜质。

  
  邓玉娇案炒起了其第一任律师无中生有有关,也抓住了网民愿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所以,邓玉娇案社会,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陈庆梅则是在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入罪重罚,其价值在于:

  
  司法如何公正;

  
  司法如何统一;

  
  司法如何面对媒体。

  
  陈庆梅案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

  
  邓玉娇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接黄德智。她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也是事实,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

  
  博主上网感言:好的文字公司助于法律的理解和表达,但仅有文字功底而法律基础不扎实,那表达出来的东西则是花瓶里的毒汁,极具诱惑,害人不浅。中国有不好身披法律人大衣的文学人,他们大都习惯窜行在网络上,他们上网的时间多过办案的时间。

  
  专业的法律分析,就分析者而言,得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良好的表达能力; 就分析条件而言,得全面阅读案件资料。阅毕,佩服,感受此文作者都具备了。也感受到了法律人的理性。

  
  在中国司法应独立而不得的国情下,司法就与媒体有着很微妙的关系。其中一方面,司法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司法的一般原则是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就是为了公民能够了解审判,而媒体的报道就是能够很好的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从而防止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其他不平等司法。而在另一方面,一些热衷最求商业利益的媒体就会对某些案件进行过分的炒作,而过分的炒作容易引起群涌而来的民意,这些强烈的民意涌向法院,又往往使法院在审判中以背叛“司法公正”的方式来顺应或者平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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