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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五)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五)


王思鲁


【全文】
  
  权力并非神圣,除非有合法、合理的来源。

  
  权力,只有源于民,才神圣,才有合法性,才名正言顺。拥有权力者,只有真正为民,才能长久;权力不为民谋,终会报应。

  
  可现实中,不少拥有权力的人忘记了这一点。

  
  没有信仰的人行尸走肉,为非作歹,他们不相信会有报应。圣经早有云:上帝要你亡,就让你疯狂。

  
  对社会有一定了解,修炼到一定境界都明白这个道理。

  
  我们深信,仍然有法官懂这个道理。我们也深信,历史会给一个交待。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一条规定法官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在此案中,一审法官擅自对徐建强作了“调查笔录”,并未经质证作为一审判决罪依据。

  
  我们相信,长期在刑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不可能因疏忽、无知而犯擅自调查取证,采纳未经质证证据的错误。我们只能相信,他们是故意为之。这不是赤裸裸的严重程序违法又是什么?!

  
  二十多年的刑事研究,十多年的刑辩生涯中,我们也听说过一些孤证定案的实例。那是个别的轰动性的故意杀人案,但都是一审基于多方压力落判却在二审被推翻。即便在潜规则横行,“司法已失去公信力”的现实中,孤证不能定案仍然是铁律。如此“故意伤害案”赁孤证定案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所未闻!

  
  即便在陈庆梅遭受刘久逢暴力殴打情况下愤而用刀刺了刘久锋就要无视防卫性质判无期吗?要知道,即便那样,也是正当防卫,应属无罪!公、检、法来个一家亲吧,也应以防卫过当入罪并减轻或免予处罚阿?!。相较连刺四刀的邓玉娇案也更应免罚。这有太多太多的专家论证和判例。我们深信二审法官也都很清楚。所以,“理论”及它案就不再赘述。

  
  尚某等人的证言可与徐建强证言相互印证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的同居关系等,但就“陈庆梅用刀刺刘久锋”这一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只有徐建强单方且前后矛盾的孤证中的孤证。徐建强在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之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这类避重就轻的假话印证,徐建强之孤证欠缺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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