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欺诈?
杨宽永
【全文】
笔者遇到这样的案件:
张某向某超市购买了由云南某公司生产的“野生普洱茶”一盒(价值90元)、佛山某公司生产的酱油一桶(价值5元),张某所买物品由该超市出具了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将超市列为第一被告,云南公司为第二被告,佛山公司为第三被告,诉称: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有误导、欺诈行为,构成欺诈;云南公司宣扬“野生普洱茶”具有“与药物相似的功效”,佛山公司违反《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三十一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商品包装,宣扬并未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以纯天然黄豆制作”,均构成误导、欺骗消费者,根据
《消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超市和云南公司连带返还货款90元并赔偿等额货款90元,要求超市和佛山公司连带返还货款5元并赔偿等额货款5元。
这样的案件是继“王海”打假案件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案件,并且在各地法院都有受理,因此,理清这类案件并作出总结是有一定必要的。
首先,在法律关系上,张某与超市形成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云南公司和佛山公司之间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张某起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与超市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而非侵权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云南公司和佛山公司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对张某进行释明,要求其撤回对云南公司和佛山公司的起诉或者驳回其对云南、佛山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