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官民冲突日趋激烈,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频繁,基于职责所在,律师成为公民维权活动的主导力量。然而,当党组织建在律所上带来上述技术难题时,极有可能使参与公民维权活动的律师遇到重重困难,结果可能会使更多律师退出公民维权活动,导致社会矛盾无法沿着和平理性的法治轨道解决,最终酿致更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党组织建在律所上所带来的技术难题。
(五)吹响解除律师权利管制的号角
2009年2月26日,随着司法部116号令的颁布,发布于1996年11月25日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被宣告废止,起而代之的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至此,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制度彻底失去了依据,这条套在律师脖子上的缰绳终于被解了下来。
鉴于律师业系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从业者需要具备特殊的信誉、条件以及技能等资格(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可以为律师执业设立行政许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章(第二章)规定了律师执业许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来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前,司法部于1996年11月25日颁布《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依据该规定,如果律师持有的执业证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注册,其执业的合法性就将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因此,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颁布实施开始,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事实上成了变相的律师执业许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凭借这一变相的律师执业许可,以年度注册关为名,向每位律师收取高额的注册费用,绝大多数律师为了能继续执业下去,对此只得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亦是司法行政机关凭借国家公权力为自己寻租的典型体现。近些年来,随着律师在公民维权行动中崭露头角,律师对公权力的制衡作用日益凸显,然而掌权者利用手中之公权力侵害律师权利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某些掌权者就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以不给某些维权律师年度注册为手段,达到限制甚至剥夺这些维权律师执业权利的目的,并以此警告其他执业律师不要介入与国家公权力抗衡的公民维权行动中去。可见,通过控制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国家公权力实现了其对律师权利管制的目的,在国家公权力的管制之下,大多数律师只得辱其使命,逃避责任,加入到单纯追逐经济利益的行列中去,而不是努力地成为如法学家江平所言的“人权卫士”[18]。可以说,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是条套在律师脖子上的缰绳,严重地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它使许多心怀良知、富于勇气和肩负责任的律师难以立足(要么被迫退出律师行业,要么处在苦苦的煎熬之中)。当律师权利处在公权力的管制之下时,律师只不过是“装在麻布袋里的马铃薯”而已,律师行业自治也就无从谈起,律师协会更难担当起捍卫律师权利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