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法》的修订过程,必然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本应具备较强立法博弈能力的律师群体缺乏博弈的制度空间。这次修订《律师法》还是由司法部提供草案,律师的利益仍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也未能充分考虑律师群体内各个阶层的利益。
2、修订后的《律师法》更多反映是管理部门的意志,而非律师群体的意见,更是一部律师执业管理法。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当”怎么样的有26处,规定“律师必须”怎么样的有2处,规定“律师不得”怎么样的有7处,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限制更多了,有人因此说《律师法》就是一部“律师管理法”,此言不差。
3、修订后的《律师法》必然难以成为一部律师权利保障法,并不会改变律师有限的权利屡被侵犯的状况,律师仍将会被人认为是“最危险的职业”。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较原来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缺乏强有力的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若办案单位肆无忌惮地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时,修订后的《律师法》并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执业豁免权虽然写进了修订后的《律师法》,其内容为:“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其中的但书规定又为公检法部门侵犯律师权利寻找到了借口。
4、修订后的《律师法》仍无法改变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其它国家公权力部门)可能存在的借管理名义限制剥夺律师执业权利或整顿律师行业的情形。目前,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监督、指导为名,限制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甚而下文要求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讲政治,而不是依法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公然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利,禁止律师代理所谓重大敏感案件。党政部门也经常以某些律师存在问题为由,整顿律师行业,这使本已在现有司法体制中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处境更糟,律师行业自治无从谈起。修订后的《律师法》不仅不能改变上述现象,有可能出现恶化的趋势,因为修订后的《律师法》仍有太多的理由让公权力部门以监督为名介入律师行业,比如:《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