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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

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


王利平


【摘要】律师制度起源古罗马,成熟于近代以来人类追求民主、法治及人权的过程之中。最早在中国提及律师制度的是清政府于1906年编纂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和《大清民事诉讼法》,其后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1954年的宪法中亦有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因“十年文革”,国家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律师制度曾一度被废止。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重回民主法治轨道,倡导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律师制度在中国再获发展良机。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本文以人物和事件为线索,探讨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并对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思考。
【关键词】律师;角色;责任;困境
【全文】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1],成熟于近代以来人类追求民主、法治及人权的过程之中。西方启蒙思想家洛克、伏尔泰、狄德罗和孟德斯鸠等人提出了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李尔本明确提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2]。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辩护,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讼原则和律师制度,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等。1948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提供必要的各项保证。1990年9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其选择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当人类追求民主、法治及人权的大潮涌向世界各个角落之时,律师制度开始登陆中国。最早在中国提及律师制度的是清政府于1906年编纂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和《大清民事诉讼法》,其后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1954年的宪法中亦有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因“十年文革”,国家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律师制度曾一度被废止。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重回民主法治轨道,倡导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律师制度在中国再获发展良机。基于上述时代背景,本文以人物和事件为线索,探讨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并对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思考。


  

  一、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以人物为线索展开


  

  (一)当代中国律师现状观察——法律英雄丹诺的启示


  

  克莱伦斯·丹诺(1857---1938),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经典案件,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他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丹诺凭借其智慧、技艺、勇气和毅力,以行动诠释了法律人精神,如其所言:“在这场弱者与强者的伟大战斗中,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 [3]。丹诺不仅为自己的人生选定意义,也给法律人提供道德标准,堪称法律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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