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建设的提出及其内涵的界定
社会建设一词,自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后,内涵不断完善。2007 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更加系统地提出了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为此,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4]这一社会建设纲领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发展趋势的把握,是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指南。全面、深入地理解这一纲领的内涵,对于把握改革开放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是社会建设的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的统一,正确理解“社会”的内涵,是科学把握社会建设并合理推进社会建设的前提。一般来说,社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就是独立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5]广义的社会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共同体生活的整全领域。狭义的社会就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而国家就是来源于社会并承担组织和治理社会职能的政治机关。“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人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而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研讨始于近代。在近代西方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经典理论架构,即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7]在现代,西方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新自由主义、左翼批判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理论。[8]这些理论都是对现实中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理性抽象,而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现实形态则比上述理论更为复杂。
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系统结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再次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又关系到政治民主和社会自主的有序推进,是我们迈向现代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社会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塑造,它的内容将因国家与社会关系体制的不同选择而有所差异。广义的社会建设是对作为国家存在基础的整全社会关系领域的建设;狭义的社会建设是对与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建设。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决策的制定和国家行为的施行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体系,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社会建设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遵循宪法的价值指引,落实宪法的规范要求。与此同时,社会建设的开展也会由于自身强烈的实践品性而对宪法及其理论提出新的诉求。
二、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的指引
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应当也可以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这一指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宪法精神的指引和宪法规范的指引。
(一)宪法精神指引
制度的设定和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精神的指导。社会建设也不例外,其深层的宪法精神指引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追求理想社会形态的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