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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国大学崛起的基石

  
  在国外,先有章程后有大学。西方早期大学是从教会发展而来,在大学诞生之初,为了避免地方市政与大学发生矛盾,防止外来干预,教皇给大学颁发了特许状,允许大学师生结社、自由安排课程、聘请教师、免受兵役和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管辖等,以法定形式赋予大学一定的办学自主权。随后,大学发展成为教师和学生的行会,是一种独立自主、完全自治的机构,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负责管理,不受任何管辖和限制。公元1191年,牛津的学生和学者开始把牛津称为“University”,意为这是一个免受迫害的团体,是一个自治性机构,在这里教师和学生可以自由探求学问,追求真理,并且还可以相互启发、共同进步。

  
  然而大学的迅猛发展和高度自治,威胁到了教会对大学的控制,于是教会开始想方设法干预大学教育,试图实现对大学的控制,但为时已晚,由于特许状的存在,大学具有了免受干预的永久特权,不管是何种力量,都不能再次实现对大学的控制。在雅斯贝尔斯看来,大学是一个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国中之国”,不应受世俗干扰,以便保证能够独立地探索高深学问。雅斯贝尔斯指出:“大学作为追求真理的机构,只忠诚于真理,而不论其所产生的智力或社会的后果如何;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拒绝服从任何权威……大学是一个时代的智力良心,大学人不必为现实的政治负责,主要因为它对发展真理负有无限的责任……这意味着大学要求绝对的教学自由,国家应保证大学不受任何党派政治的控制,或不受政治哲学或宗教神学的强迫,而独立开展科研和教学的权利。”

  
  特许状成了大学办学的先决条件,是现代大学办学章程之起源。西方大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视大学章程为大学“宪法”,是大学发展的最高准则,一切办学决定和行为的做出都以办学章程为依据。另外,章程也成了沟通大学与社会的桥梁,同时也是阻碍不良现象和社会干预长驱直入的防火墙。

  
  纵观世界大学发展史可以发现,美、英、德、法、澳等西方国家有着良好的制定大学章程的历史传统,世界一流大学和知名高等学府都集中在这些国家。由于受西方文化影响,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校注重制定大学章程,大学发展迅速,涌现出了诸如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台湾大学等一大批世界高水平大学。但是,时至今日,我国大陆地区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大部分高校没有大学章程,有的学校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漏洞百出,错误连篇,没有起到章程应有的功能和效用,更无从谈起权威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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