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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及其完善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问题


  

  确认不侵权之诉管辖问题的核心在于对此类案件性质的理解。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由于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侵权警告而引起的,因此,案件的性质是侵权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定性为侵权之诉值得商榷。依通说,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状态,并不是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侵权之诉的原告通常不仅要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会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因此,侵权之诉为给付之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审理思路上是审查原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某一知识产权的侵犯,但从诉的种类上看,其为确认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因此,此类案件的管辖,不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有关侵权诉讼的规定来确定,而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来确定,即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来管辖。在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中,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在管辖问题上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我国个别地方尚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确定这一管辖原则,对于促使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谨慎而善意地行使诉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处理。


  

  四、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同时提起的处理


  

  实践中出现了被警告人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而侵权人提起了侵权之诉的情形,对这两个诉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诉,但两者是基于相同的事实而产生的,故应该合并审理,即应该由在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对此,笔者认为,虽然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在表面上属于两个独立的诉,但实质上侵权之诉可以吸收确认不侵权之诉。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上看,其是对被警告人的一种救济,是请求法院对权利人与被警告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进行确认,而侵权之诉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同样是在权利人与被控侵权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故在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答辩权的行使,来实现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目的及诉讼利益。此外,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中,除了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外,权利人常常会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具有一定的给付内容,这是确认不侵权之诉所不具有的,也是确认不侵权之诉不能吸收侵权之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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