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确认不侵权之诉及其完善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曾有人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依据,并对此种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质疑。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对被指控侵权者的救济。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地确定下来,减少侵权指控行为对被控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在一产品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甚至使用者的利益。侵权与否的法律关系若不能尽快确定,必将影响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市场前景,加大其市场风险,波及其与产品销售者、使用者之间的商业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市场竞争的利器与法宝,有时会被权利人所滥用。而确认不侵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机制,促使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法院已经受理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案件类型及存在的问题


  

  自最高法院民三庭就苏州龙宝案作出批复以来,各人民法院纷纷以此批复为依据,已受理并审结了若干以确认不侵权为诉由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案由规定》所明确的诉由包括: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以及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个。确认不侵权之诉,丰富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被控侵权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但由于此类案件在立案条件、管辖及审理方面均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的法官往往依据自身对此制度的理解来断案。因此,便形成了立案条件不统一、管辖确定不明确、案件审理思路不清等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三庭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与普通的民事案件无异。在上述条件中,“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在就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一案的批复中,最高法院民三庭认为,由于被告郎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故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出侵权警告函,导致该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商品,是认定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