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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性质

论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性质


龙亮


【摘要】对于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三中学说:政治权利说、一般人格权说、具体人格权说。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入手,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当中未规定人身自由权,但是我国的宪法中对人身自由权的有规定。由于我国宪法的特殊性,我们应该认定我国宪法的规定不仅仅是起到一种权利宣示的作用,其中还包括明确的现实的赋权。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具体人格权;民事责任
【全文】
  
  一、 引言

  
  对于人身自由权的立法,现行法仅仅体现在宪法当中。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规定的自由权,包括了精神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两项主要内容。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进行保护的基本依据。显然仅仅在宪法中规定人身自由权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我国现有的几个民法典草案对人身自由权有所规定。笔者认为杨立新所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较全面。杨立新所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中对人身自由做出了如下的规定:第50条: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自然人人身自由权不受侵害;第51条:自然人享有身体自由,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禁止非法拘禁或者是以其他方法剥夺、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任何自然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52条:自然人享有意志自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意思,支配自己的思维活动。禁止采取非法手段限制自然人的意志自由;第53条:非经正当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然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应该说杨立新的草案的内容中,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已趋于完善。其中,第50条概括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第51条中对身体自由做了具体规定,其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还对自然人不受非法拘禁和不受非法逮捕作了宣示;第53条中规定了意志自由,赋予了自然人的意志自决权,并排除他人之非法干涉;第53条,对自然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受强制治疗进行了宣告。总而言之,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了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两项具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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