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美法上的严格责任
英美法规则体系的建构不同于大陆法,没有形成高度抽象的实体法概念,根据先例归纳而成的规则体系相对于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更加具体,更具有灵活性。理论上,判例法更容易适应社会观念的变化,但事实证明,先例一旦形成,很难被推翻,由此而言,法典法与判例法的区别在于法典的高度抽象化。具体到抽象是人类思维的必然过程,英美法 18 世纪开始形成的契约法理论是对传统契约法规则的抽象化研究,20 世纪开始试图建立债法体系,但是因为其法律传统与大陆法的不同,规则体系的构建不同于大陆法,法律概念也不同于大陆法,即使相同的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涵义也不相同。英美契约法与侵权法各自独立发展,在其各自规则之上不存在统一原则,不似大陆法上契约法与侵权法共同作为债法的特别法服从债法的普通规定。契约责任以绝对责任理论为中心,而侵权责任依侵权行为类型被分为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契约法上的绝对责任不同于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因为二者不是依相同的分类方法产生的概念,虽然二者均为主观责任。即使英美法学者已经将
合同法、侵权法规则统一了起来,并且正努力统一债法规则,英美法的法律规则及法律概念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规定债务人得以债权人的过错减轻或免除责任。概念之间、规则之间不具备大陆法系那么高程度的逻辑联系。英美
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的一个中心思想是合同责任的绝对性。英美
合同法中的主观因素对于合同责任的影响逐渐加深,对其绝对责任观念形成了很大冲击,但是传统的影响使得绝对责任思想至今仍处于
合同法的核心地位。违约方主观因素对于对绝对责任严酷性的修正,外加风险分配思想及责任限制主义,使绝对责任主义象大陆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英美
合同法与侵权法理论依不同标准划分责任形态,英美侵权法同大陆法类似,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依不同侵权行为类型适用不同形态的责任;
合同法则适用绝对责任(
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并非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不同于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因是
合同法注重的是经济利益的保护,侵权法注重的是人身权利的保护,前者侧重于维护经济秩序,后者侧重于维护道德秩序,所以后者更注重根据原因判断责任以达法律的矫正正义,前者更注重从结果着眼平衡当事人经济利益以达法律分配正义。英美
合同法与侵权法独立发展,因受不同价值基础的影响,发展出不同的责任规则。大陆法上的
合同法与侵权法同属债法,而且法律目的更在于道德观念的维护,即使交易也以诚实信用为原则,
合同法服从债法乃至整个法律的价值追求,以人文的关怀为本,因而贯彻与侵权法同样的归责原则,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英美
合同法所采绝对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失程度,但因合同责任基础不在于道德上的可归责性,以契约不履行对对方现实利益造成的损害为违约责任的基础。
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观念受到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的影响,后者在英美法上被解释为依经济利益及社会成本分配,对当事人苛以责任,[5]大陆法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被解释为危险责任也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这种思想(但是如前文所述,这种危险责任的解释违反了大陆法的归责体系,此种侵权责任的严格性应当在于责任人所负的极高注意义务使其难以免责,仍应以主观可归责性为要件)。英美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不同价值内涵是英美法规则不能进一步抽象出法律原则的一个表现,这也是英美法拒绝大陆法演绎式法律体系的原因之一,同时表明具体规则比抽象原则缺乏逻辑严密性,但更能容纳多元的社会价值观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