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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龙亮


【摘要】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下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以过错推定为原则,而英美法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由于我国民事立法继受了大陆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总体来讲,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同于大陆法上的过错推定而非英美法上的严格责任。
【关键词】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
【全文】
  
  一、引言

  
  违约责任在大陆法上是过错责任,在英美法上是绝对责任,都是主观责任,[1]但使用不同的概念,原因是二者的规则体系及体系所依赖的社会观念及历史传统不同。针对我国合同法第 107 条,有学者认为是过错责任,有学者认为是严格责任,究其原因,是将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社会传统所形成的不同规则体系中的概念放在同一规则体系中,在认识上所引起的逻辑混乱。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对法律观念及法律制度的需求,概念含义不同并不表明优劣有别。对法律制度的移植应考虑到体系特质和需求,当既有规则体系和谐自足,而且适应社会对规范的需求时,无需移植,当制度借鉴成为必须时,应当首先考察所欲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体系上是否具有适应性,防止造成规则及概念在逻辑上的冲突。我国债法上的责任体系移植自大陆法,在借鉴英美法上的制度时,不能简单、直接地借鉴英美法上的某个法律概念,可以在与大陆法上的相应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选择较先进的并且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一种,但前提是不违反原有概念体系的逻辑。虽然英美法上的违约方不得以无过失为免责事由,但是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影响他的责任范围,而且各种免责事由的适用也体现出责任的主观性。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更具抽象性,概念之间形成的逻辑更严密,以德国民法的抽象性及逻辑性为最。英美法的各法律概念相对独立,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不如大陆法严密,概念的位阶性不如大陆法强,各规则具有独立适用性。大陆法在解决每一个法律问题时都须同时了解整个规则体系,英美法系的法律从业者不能适应大陆法的这种体系化,往往会将民法典分割成各个部分,容易引起对大陆法各制度的曲解。英美法判例法传统所形成的规则体系,因其程序法对实体法规则的影响,因其先例的繁杂,因其规则的具体,大陆法系的法律从业者也往往会对英美法上的具体规则产生理解上的困难,甚至产生误解、歧义。尤其因为两大法系法律思想的交流及法律传统的相似但却不同的特征,简单移植更容易引起两大法系法律概念的混淆。不能以大陆法的体系化思维方式理解英美法概念,英美法上的违约责任与大陆法上违约责任因体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涵义,最容易引起混淆的是英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与大陆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概念,辨析这个概念,对理解和解释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构成,有基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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