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
李明舜
【全文】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次写入我国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意义重大,它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有效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关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关键。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有效机制作为目的在于维护妇女权益的有效的、制度化的、系统化的、综合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在这个工作系统内,各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规律和原理,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保障和推动着性骚扰问题的有效解决。其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确认机制是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有效机制的核心内容。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确认机制,就是要通过法律、政策、道德等途径,对性骚扰的违法性、不道德性加以确认,对性骚扰行为加以禁止和谴责,同时,确认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救助措施等。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立法规制性骚扰行为是确认机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在法律中是否对性骚扰问题采取明确的否定、禁止的态度,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对公民人权特别是妇女人权的尊重程度。因为只有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性骚扰的谴责和禁止的态度,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才能使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态度和措施固化于法律条文之中,而且只有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和制裁作用,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一言以蔽之,法律上的确认是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各种措施的依据和基础。
目前,我国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法律确认,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性骚扰这一概念,但相关规定还是有据可查的,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中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侮辱妇女的行为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规定对于制裁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当然,由于这些规定不够系统,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加之很多法律中没有性骚扰的概念,因此这些规定在制止、制裁性骚扰方面作用发挥得也很有限。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或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反性骚扰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