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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

  

  3.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把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按照刑事诉讼理论,侦查是起诉的准备,侦查职能从属于公诉职能,为了保证公诉权的顺利行使,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侦查权。基于这一原理,侦查或指挥侦查成为各国检察机关的一项普遍权力。如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法律均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切犯罪具有侦查权或者指挥侦查权。并且有些国家法律直接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贪污贿赂、警察腐败等犯罪进行侦查,如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罗马尼亚、南非、韩国等国家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韩国检察厅法》规定,在大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内设置不正腐败事犯特别搜查本部和特别搜查部(班),负责受理、侦查、起诉特别重大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案件{8}。1990年9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规定了检察官对公务人员犯罪的侦查权。该准则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9}并且依笔者看来,这一原理将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看作为是拥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其拥有的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的一种授权或让与,这在一定程度反驳了部分学者提出的为什么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不属于法律监督权,而唯独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质疑。


  

  此外。职务犯罪侦查权除在本质上从属于法律监督权外,它还是法律监督权充分有效行使的保障。若没有职务侦查权作保障,对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便无从体现,法律监督的力度就会大打折扣。


【作者简介】
余辉胜(1966—),男,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
【注释】{1}贾春旺.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上的讲话(A).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写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C)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0.
{2}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法学研究  2002,(2).
{3}冯契.哲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422.
{4}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
{5}林钰雄.检察官论(M).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16.
{6}牛津法律大辞典(Z).法律出版社,1990,610.
{7}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114—118.
{8}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135.
{9}杨宇冠,杨晓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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