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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

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


Research on Obligatory Attribute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余辉胜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不仅是由宪法的实然法条规定确定的,更为重要的从应然视角看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我国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这一定位深深地根植于我国的宪政结构体制、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具体国情之中。如果不能立足于这些视角冷静理性地看待检察权,那么就必然误入西方学术分析框架隐含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先验假设的逻辑中,从而得出错误结论。此外,要准确理解检察权属性,还必须正确厘清其与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之间的具体关系。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
【全文】
  

  1949年以来,我国对于检察制度的建设和探索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直至1982年《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随着近几年司法改革研讨的深入,对于检察机关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不少学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质疑,其矛头直指检察权的配置,有的甚至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检察机关变为单纯的公诉机关{1}。可以说,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关系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方向,更直接牵涉到检察系统的前途与命运。为此,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出有理有节的回答和反驳,以保证检察机关更加高效、合理地行使检察权。


  

  一、检察权应然定位是法律监督权


  

  目前理论界认为从应然的角度看,将检察权属性定位于法律监督权,是非常值得商榷和质疑的。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2},检察权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人民和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追诉的公诉权权力或者以公诉权为主导的一种权力体系。此种权力并不能称之为法律监督权。同时它本身也不应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现行法律将检察机关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完全是与诉讼机制的规律性要求相冲突,这是一种极为不公正、不科学、非理性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对侦查权行使并不能看作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否则无法解释同为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不是法律监督权。并认为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即使需要分设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强调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与检察机关必须享有法律监督权,在逻辑上完全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应以全国人大这一权力机关行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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