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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证据规则浅析

税务案件证据规则浅析



——以案例为视角

A brief analysis on tax evidence rules



——Take the case as the angle of view

董剑飞;王震


【全文】
  
目次
一、税务案件证据规则之内涵:问题的提出
二、税务案件的证明责任:谁对事实真相负举证责任
三、税务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事实真相证明到何种程度
四、证据的收集与证明:如何运用证据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证据效力、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内容。在税务稽查中,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石。但我国缺乏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方面的专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制度疏缺,但因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在证明对象、证明目的等方面之差异性、税务案件较一般行政案件之特殊性,具体到税务稽查案件时,涉及证据的关联性、充分性及证明责任等问题常起争议。因此,对税务案件证据规则进行专门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案件证据规则之内涵:问题的提出

  
  究其本质,税务稽查活动是一种收集确认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税务决定的执法过程。“证据不仅为一切裁判之基础,亦系事实认定之基础。无论其为实体或形式裁判,其裁判之作成,均离不开证据,亦即以证据之有无而形成实体或形式裁判”,“为使证据认定之事实真实,适用之法律正确,不能无一定之法则,以资准绳。称此为法则,为证据法则。”[1]目前对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虽无专门规范,但在具体案件中却是无法回避的。如具体案件中有关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证据能否证明某一事实、某一案件事实由谁证明等问题,实质为证据规则之考量。

  
  证据规则一般包括证据效力、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来源、属性、程序、效力及审查判断等规定,其侧重于证据证明能力之规范,对税务稽查中证据收集之程序、证据固定之形式具有规范作用。而关于证据之证明力、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等问题,缺乏针对税务案件特殊性之特别规定,司法实践及稽查实务中更多依赖于承办人员的“自由裁量”,并易引起争议。如下述案例:

  
  【案例A】某医疗销售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对象主要为医院和医疗设备代理商。其主管国税机关于2008年对其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公司财务部门发现一台电脑,内有财务软件记录有该公司商品进销存情况,该电脑为该公司财务人员张某使用。根据电脑记录与公司申报情况比对,该公司2007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000万元、2008年1-5月份少申报销售收入1700万元。张某在税务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中表示:一些代理商为了进货价格便宜些,进货时不要求开具发票,对于进货不要求开票的销售收入,该公司要求购货方把货款直接打入该公司财务人员个人信用卡上,未将收入记入正式账簿。稽查人员对个人信用卡与电脑销售记录比对,无法全部一一对应。因其电脑记录中未全部记录购货方名称且记录较多,税务机关无法对记录逐一核实来确认账外经营记录真实,只能部分核实。同时,该公司账外经营部分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无法查实。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对电脑记录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表示其是为了从生产商多获得促销费而虚做了收入,但无法确认哪些记录是虚假记录,也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其认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2]规定,税务机关并无证据证明电脑记录中的发出商品已全部实现销售,因此,不能按照电脑记录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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