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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创造需求行为为谁而为?

  
  最后,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评价美国律师们在创造法服务需求的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将蛋糕做大的方式以使所有人共赢,而且这也的确让所有人都翘首以望,比如说在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服务在整体上增加了,为已经“等级化”的美国律师中的中下层律师而言无疑属于福音,即在律师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法律服务需求的数量增加了。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与我们的通常的想法有很大的差距,在这里运行的规则依然属于以前的规则,无助于解决他们的问题或者现状!或许,他们的命运就是适应原来的体制,一步步熬成婆,才属于改变自己的命运!可幸的是,美国律师职业在运行中的确给了新律师这样的希望[6],如果没有这一希望,我相信美国律师界也会展现出一种良好的律师秩序,一种良好的法律人共同体!其实,在笔者看来,根据中国目前的现状,我们能够做的,或许就是维持现状,首先对当下现状进行思考,思考这一现状下的权力结构、权利结构,这些结构渗透着一种什么的法律秩序与利益秩序,其能不能最终为普通律师们带来确切的希望与前途。如果不能,则必定需要改革,改革后的目标或许不能改变基本格局,但是至少可以让其有机会平等进入,让他们看到一个确切的希望[7],使他们愿意接受他们进入时的秩序,而且愿意遵守并保护这一秩序,而不是以破坏秩序的方式改变自己的地位与收入。我们决不能为改革而改革,的确当下的现状有问题,而且还是很多问题(但是,在任何一个地方、社会没有问题吗?),但是不能为改革而改革;否则,这种改革不但没有改变现状,反而固化现状,还带来“新政”之累,即好处还未得,坏处已显的结果。在现状把握以后,才能知道如何改革,如何循序渐进地改革,以改变旧的体制,使新旧律师、社会达成共赢,而不是共输;这就相当于一个医生看病,首先需要诊断病情,才知道如何下药!

  
  2009年10月19日星期四于四川大学望江校区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注释】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通过对该书所描绘的法律诊所,大约与中国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法律诊所不一样;在这里的法律诊所主要在于吸引大客户、使服务日常化以及雇佣会填表写表格和使用文字处理的职业辅助人员来替代律师已降低成本,而在中国学术界当下的学术界所说的法律诊所主要在于为法学院学生所准备的,以法律援助为基础的!
就是该书第三章与第五章的内容;具体分析请参阅【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蒋志如:《对“新”律师不经意间的伤害——读《美国律师》第四章《控制准入的后果》》,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57&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0月19日。
蒋志如:《律师内部的“斗争”——读《美国律师》第五章《职业限制:控制产生者的生产》》,载法律博客http://jiangzhiru2005.fyfz.cn/blog/jiangzhiru2005/index.aspx?blogid=533039;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0月20日。
蒋志如:《在中国,我们能够给新律师一个确切的希望吗?——《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一)》,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554&Type=mod,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27日。
孙立平曾经谈到社会分层的问题,即社会分层并定型化非常正常,关键在于如何保持一个社会各个阶层如何自由流动;对此的具体分析请参阅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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