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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创造需求行为为谁而为?

  
  然而,这些新策略在实现职业规划方面的效果是复杂的,或许增加了法律服务业务,同时也由于受制于较大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中,也受制约职业环境而导致法律职业的内部竞争,不仅仅在于受薪律师与私人职业的竞争,也在于公共利益律师与私人律师的竞争,还有服务于团体计划的律师与那些在计划之外的律师在竞争;如此等等。因此,律师的竞争仍将继续计划,而且增加个人法律服务生产的集中度。

  
  二、阅读思考

  
  虽然上述内容有些“杂乱”,但也有一个简单的逻辑理路,即在职业控制减弱时,大量的人进入律师行业,使得律师职业人数剧增,解决的问题除了传统机制外(就是职业控制[3]),还有就是增加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了刑事强制辩护业务——既有重罪案件,也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了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辩护,虽然对后者的标准还有若干争议。增加的法律服务也不仅仅有针对穷人的法律服务,还有针对中产人士的法律服务(比如说团体法律服务)。对于在这里提到的增加的法律服务的论述,在笔者的阅读中,有两点值得去思考:

  
  首先,法律服务增加了,相对于以前的法律服务数量,的确应该属于绝对数量上的增加法律服务,因为在以前的法律服务中,这些律师往往只为有钱人或者能够付费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只为社会的精英人物提供法律服务,其他人基本被排除在法律服务之外,既包括中产人士,也包括了穷人被排斥在了法律服务之外。

  
  其次,但是,对于这些增加的法律服务,到底是如何分配给律师的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在这里,我们看到的现象是,政府雇佣的律师(以固定薪水表现的法律人),即公设辩护人承担了大部分普通公民的法律服务,既有强制性的法律服务,也有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服务。而对于慈善事业下的法律服务以及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主要在于私人律师自愿完成,在增加的法律服务中占据着微不足道的比例。因此,对于私人律师而言,出现的民权运动而带来的法律服务增加实际上确属微不足道。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案件对于私人律师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仅仅因为政府扶植,更因为这一领域的“油水”不大,无法真正吸引私人律师,特别是优秀的私人律师为这些穷人服务,以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对中产人士的法律服务才可以说是对私人律师的一种法律服务的增加。由于这部分法律服务的需求群体与以前的精英群体比较而言,其付费能力要小得多。因此。对之更多属于提供多元式的法律服务,比如说诊所式法律服务或者团体式法律服务,以吸引这些群体增加需求。然而,即使对于这些有限的增加的法律的服务市场,其在私人律师之间的分配也是不平等的。在这里,同样遵循着在原来规则的分配方式,即根据你的人脉(关系)、你的执业时间长短、性别、种族等因素[4]进行法律服务的分配,简单的说,在这里的法律服务分配也没有改变没有进行法律需求创新前的格局;更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激化原来本已矛盾的关系,也就是说律师内部的“斗争”更加激烈了[5],抑或者说律师之间的分化也更为严重,虽然我们可以说这都是市场惹得“祸”,与具体的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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