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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创造需求行为为谁而为?

  
  4、当获得辩护不再是一项礼物,而是以公民的一项权利时,它首先出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还以强制性权力保障实现。最后,它还以宪法性权利出现了,也不仅仅表现在重罪案件,也实施于普通刑事案件。但是,这一项业务,特别是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强制性法律辩护并也并没有对私人律师执业的需求有什么业务增加。因为,为了满足这项宪法性权利,大多数司法区创设了政府支持的公设辩护人事务所,由领薪水的雇员充任。但是,法律职业是否从上述州的干预中获得了明显的利益还不清楚,不管这种利益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即使在那些政府付费的法律服务中,立法机关也拒绝给他们支付合理费用,这既得不到补偿,也无助于提高自己的名声。而且在这些政府付费的领域,绝大部分律师依然得不到业务,因为在最近一些年增加了共设律师的数量——这只是其一。其二,州付费的私人刑事辩护本身有许多缺陷:费用太低,只能吸引到那些较为不成功的律师,如果费用高到有利可图的地步,司法人员的偏爱会影响哪位律师将因此而收益——这种制度体系鼓励司法人员权力的滥用,会因为损害其合法性。

  
  5、对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另一个领域就是民事法律援助,但是由于缺乏宪法上的强制,这种代理既不充分也不稳定;然而在80年代,法律职业开始把民事代理看做法律之下平等司法的自由主义理念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法律服务公司的预算呈螺旋式增加时,美国律师开始重新思考他们对州的支持态度,并试图将联邦的资金转移到私人职业者,即便如此,巨大多数的执业律师在为穷人提供民事代理上赚到的钱要比在刑事辩护中少得多。

  
  虽然州对律师职业的补贴在增强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然而在为私人职业律师创造需求是无足轻重的,而对于私人慈善事业则更处于边缘状态。在慈善事业中,基金会政府的捐助不仅仅会增加他们的能力,更会限制其游说的能力,缺乏了一种正当性,以社会和政府。在另一方面,正因为他们的正当性脆弱,不仅仅其受到限制,也使得其不安全——没有一个独立的财政基础。

  
  6、律师们不仅仅将眼光放在了穷人身上,还将法律服务扩展到了中产阶级客户。他们通过律师中介、团体法律服务与法律诊所[2]的方式扩张了法律服务,但是这种成功更多在于业务集中,而不在于产生了大量的业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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