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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创造需求行为为谁而为?

法律服务的创造需求行为为谁而为?



——读《美国律师》第六章《创造需求:职业规划的一个新策略?》

蒋志如


【全文】
  
  一、“事实”勾勒

  
  1、律师业控制市场的努力

  
  从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正式开始,几乎所有的努力都围绕着规范供给活动展开,取得了相当大的效果,在二战后的二十年里,即在1960年左右,律师业最接近这个目标。但是,由于其他法学院的兴起,种族主义平等、女权主义等兴起,对律师业的市场控制就遭到了猛烈攻击,在这时,对供给的控制削弱了。作为回应,职业转向另一个不同寻常的策略,创造需求。但是,大多数律师最初对创造需求非常怀疑,而且在现在依然保持怀疑态度,甚至认为比控制供给更为严重的一个后果,即创造需求使得职业内的紧张关系更加恶化,因为大约只有6%的律师能够扩大他们的业务。

  
  2、法律服务在早期分配严重不平等,其主要集中在大额财产的客户,也就形成了法律服务的一个传统,即主要为少数人的精英阶层服务,而大部分其他人,包括很多中产人士也没有被辐射到。虽然有法律人认识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为中产人士服务的建议,但很少被采纳或者不予考虑,在20世纪30年代在费城才出现了邻里律师事务所。为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更少了,特别是私人律师事务所,虽然在当时已经开始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私人慈善事业、以及零星的私人律师提供的公益行动。但是,在6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律师基金开始了一场对“法律需求”的大型研究,说明了这个早已知道或者没有正式承认的事实,即法律服务需求不足,特别是穷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不足。

  
  3、在最初。为那些不能付费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慈善事业中往往是那些执业经验与收入更高的律师。但是这种慈善式的服务数量非常有限,且仅仅可能为一定范围内需要帮助的人获得帮助,比如说那些在未来能够付费的人或者能够起到互惠作用的中介人——即使在这时,他们的目标也是用最小的努力来满足客户混合中介人。造成的后果就是不仅仅最需要的人常常被排除在外,律师所提供的慈善服务的整体数量也同样令人失望。在现在,已经开始了一种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并且有些州使用强制性的手段要求在一段时间内提供最低的法律服务数量,然而在另一些州,却被州最高法院宣布不能强制律师在无补偿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服务。即使在被强制提供法律服务的司法区域,律师们也在规避这一条,因为很多律师被允许以金钱购买方式来免除任何法律制裁。但是,这项行动并没有为职业创造出需要支付费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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