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和离婚赔偿,获得胜诉的概率更小。因为多数是男方掌管家庭财产,女性没有知情权,而且多数女方的社会地位和文化低于男方,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缺乏,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于与男子抗衡。
上述几个片段事实已经足以说明,女性不仅政治地位低,而且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很低,都不能与男性相比。这虽然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但“法律人人平等”,不能说不是祸端之一。
说得不好听,现行各国的法律,其公平性,连一般的游戏规则都不如。相比之下,目前的体育竞技规则,倒比我们的法律公平得多。它没有把所有的人视为同性人或相同人,实行无性别、无差异竞技比赛,而是区分性别和差异,根据不同性别与差异制定不同的胜负评判规则。最典型的就是区分了男性和女性。如果在没有性别差异的“人人平等”的竞技比赛规则中评判胜负,男女混赛,女性显然要吃亏。
如果我们借鉴体育竞技规则原理,把法律稍微作一下调整,整个效果就会大不相同,女性的社会地位就会发生改变。
比如在政治上,男女两性要实现无利差平等,男女则要有平等的执政权。但这种平等的执政权,不能用“无歧视平等”进行掩盖,要有“无利差平等”的立法原则来保障。具体说,以政府官员为例,如果能在立法中确定按照人口性别比例决定政府官员比例,女性的执政地位就会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一个地方(行政管辖区)的男女两性比例分别各占50%,政府官员的两性比例也各占50%,[8]女性的执政地位就会彻底改变。至于一把手或国家元首,可以由选民分别推举一男一女竞争,胜者为正职或总统,负者为副职或副总统。这样,女性就会有更多的参政机会。目前,实行“无歧视平等”竞争政府官员,实际上是男性抢占了女性的政治地位。
又如,女性在婚姻诉讼(乃至整个诉讼)中的权利,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特别关照。
诉讼虽然不是一种竞技活动,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一项单纯的竞技活动。但它确实存在竞技的性质,应当是不可否认的。在一定意义上,诉讼是一种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化)、智能等综合实力的拼比或较量。如果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化)、智能等因素称为诉讼资源。那么,在相同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平台上,拥有诉讼资源多或具有优质诉讼资源的人,其胜诉的概率,显然要大于诉讼资源缺乏或诉讼资源劣质的人。因而,需要解决诉讼规则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平均对待或平均分配,只能适用条件相同的人。要使这种具有竞技性质的诉讼活动,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就必须使竞赛规则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在制定诉讼规则或适用诉讼规则时,要充分反映不同类型人的特点和需要,即充分体现区别性。当然,这种区别性与普遍性是相对统一的,不可能按照三等九级制定出适用每个人的诉讼规则。但就两性诉讼来讲,完全适用“男女混赛”规则,对女性来讲,在许多情况下,显然是不利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