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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但是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现在有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常常以一个裁判者的身份自居。很多时候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传媒就已经对案件进行宣判了。有的媒体在案件报道中,追求的并不是社会公义,而是新闻的轰动效应。有时为了达到炒作的目的,甚至不顾基本的客观立场,形成法院未判、媒体先判的不良局面。这是最令司法界反感的“媒体审判”。某些电视新闻节目成了中国最有权威的审判庭,记者比法官更有用,对一个正常的社会来说,也许是一件很悲哀的事。

  
  只有处理好司法透明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才能使司法透明的作用得以发挥。

  
  4.司法透明与隐私权的关系

  
  列宁曾说过,真理往前迈一小步就是谬误。我国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及其运作远没有达到现代法治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司法透明无疑是不够的。然而,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意义固然重大,但不应当因为提倡司法透明而主张越透明越好,透明应当有度。[20]我们有时没能把握好透明度,经常出现透明过度的现象,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我们对隐私权的重视不够,比如在裁判文书上网和汇编公开时,没有对当事人特点是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司法透明制度本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权力,而如果司法透明过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当事人会产生抵触心理,这不利于司法透明制度的运作。因此,我们在实践中要掌握度,这样才能促进公开审判制度在中国得到更全面的落实和更规范的运行,真正实现“司法透明,公开有度”。

  
  五、结语

  
  保持司法透明,实现阳光下的司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司法透明不仅是法治进程较慢的国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司法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透明不仅是司法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司法透明的国家的政治民主进程有很大的关系。司法透明与法官素质和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司法传统以及司法资源密切相关。

  
  在我国,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透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一些法院也正在主动地进行公开审判的探索和尝试。司法透明作为信息社会中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它既是司法民主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徇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和强化司法民主的手段,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透明原则的落实必将随着我国现代法治文明的整体推进而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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