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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第三,关于法律文书公开的程度。我国法学界及司法界都认可裁判文书公开,现代社会则是一个信息社会,网络是人们获得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家法院将全部的裁判文书放在网上供公众查阅,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选择很少一部分放在网页上,这连半透明都谈不上,因为它们不能反映司法的真实。[15]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使之在最大范围内公开,这样就给法律文书制作者带来了压力,使之不得不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再存有侥幸掩饰之想。如此以来,一些水平低的法官也只能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减少错误。长久地看,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得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

  
  2.司法透明与提高法官职业化

  
  首先,司法透明要求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他们将法院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则将法官视为这一防线的守门人。[16]因此,司法透明要求法官具备高素质的条件,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坚守高尚的司法理念,始终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公开透明的理念,平等对待、严守中立的理念及人权本位理念。[17]试想,法官如果素质不够高,司法能力薄弱,且不必说对司法理念理解的程度如何,就是一份像样的判决书也写不出来,这势必阻碍了司法透明。

  
  其次,法官在庭审中注意法律语言的运用。法律是一门专业化很强的科学,法律人在共同的学问、职业生涯中,形成了一定的共同语言,运用独特的法律术语进行概念、判断、推理,拥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这种语言与大众日常所使用的语言有所差异。法律人说“外语”,可能会强化法律职业的神秘感,不符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神秘主义似乎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18]特别是基层法院,处于审判第一线,大多面向小城镇、农村,这些居民的法律素质整体不高,而当他们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往往为了节省律师费而自己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庭审过程中,就要求法官将法律术语“翻译”成当事人听得懂的“普通话”。

  
  3.司法透明与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实现司法透明的一个重要途径。无论是媒体监督还是司法公正,都追求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机构要求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公开”,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合乎正义的司法程序对审判的透明度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媒体的新闻传播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者对审判活动都有着“公开”的共同期盼,共同的内在动力。[19]依法把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传播出去,让公众了解法院职能、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是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公正的评论不会影响到公正的判决。反过来说,只要法院判决是公正的,就不应当惧怕那些不公正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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