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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四、司法透明的几个问题分析——提高司法透明途径

  
  1.司法透明与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透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判公开,即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但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却没有规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工作成果的载体,更是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国家公力救济的凭信。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着不注重说理, 存在简单化、生硬化,无说服力的现象,大部分裁判文书都分成以下四个部分:原告主张,被告辩称,本院认定的事实,根据某某法律做出判决。至于法院为什么采纳此证据而否认彼证据,那是除了法官,谁也无从考证的,因此,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无从接受判决结果,很有可能还认为存在着司法腐败。这正如肖扬同志指出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如何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使当事人真正“胜败皆服”,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裁判文书的重点应放到法官依据事实做出判断的过程,“法律是用事实证据来说话的”,因此,要认真分析为什么要采纳此证据而非彼证据。如此以来的后果是,暗箱操作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当事人从裁判文书中了解到自己“败”掉官司的原因何在。

  
  其次是关于合议庭观点公开的问题。在我国,在裁判文书中只显示了一种意见——合议庭的多数意见。但对于一些复杂繁难案件,如何租用法律,具有较大的争议,主审法官在向审委会汇报时会将不同意见提出来,并认真分析做出倾向性意见的理由。但这些理由是不会出现在判决书中的,无论理由是多么正确。但是,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告诉人们真理是什么,不如将如何得到真理的过程一并展示给人们更让大家信服真理。关于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等国情因素,虽然在判决书中不宜列举法官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如果在说理过程中,将对立意见进行剖析(分析和论证),并结合法理和法律适用,最终得出判决意见,可能比单纯公开两种不同意见更易让人接受,更合乎当前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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