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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二)司法透明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心理因素——公众对法律信仰,制度因素——司法独立,主体因素——法官素质,等等,但是,司法透明的因素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于公众来讲,如果一个法院什么都愿意给他看,而另一个法院什么都不愿给他看,试想他会相信哪个法院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信息开放程度越高,结果的可预测性越大,越有利于当事人的决策,“如果所有的当事人和制定及执行法律规则的人拥有充分的信息,则制定出激励当事人改善个人状况的方式行为的法律就是简单的事情。”[13] 但是由于并非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或者说法律规定可以公开但由于法院或法官的原因没有公开,这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活动变成了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的博弈结局是完全不一样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当事人做出有效率的战略选择,不但降低诉讼效益,而且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司法透明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心理诉求,从而大大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透明最大限度地吸收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法院以得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公开地做出裁判,必定会大大增强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在封闭、不透明的司法环境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不会对司法产生信任的。司法越公开、越有透明度,就越会带来公干睥结果。

  
  (四)司法透明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腐剂”。司法廉洁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4]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通过行贿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他所在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消说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从前的谚语“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形象地表达了一般百姓对于古典司法制度的极度失望。弗朗西斯·培根才会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透明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揭露司法黑幕,有助于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并增强法院的责任感,提高司法品质和司法可信度。

  
  司法透明是遏制司法腐败的利器,透明度越高,暗箱操作越困难,说情打招呼、徇私枉法者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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