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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高金伟


【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司法透明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审判公开原则是司法透明原则在立法方面的集中体现。加入WTO对我国司法透明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05年10月26日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司法的透明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从司法透明的内容、司法透明的理论基础、司法透明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
【全文】
  
  近年来,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之重要内容——建立公正司法已显得尤为重要。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首要前提,而司法透明是司法权威和获得社会公众真心信任的基础,因此,司法透明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如何建设透明司法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司法透明的涵义

  
  关于司法透明,没有人给出一个概念性结论,但是,大家普遍认为,司法透明(judicial transparency)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理念,其根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1]

  
  1.司法透明的依据

  
  “司法透明”在中国大陆流行,主要还是加入WTO以后的事。此前,中国的司法透明制度、实践和理念,都以“审判公开(司法公开)”面目出现。[2]

  
  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和酷刑等制度,极力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与私欲。”贝卡利亚这一闪光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审判公开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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