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入保险的工伤赔偿案件按照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用,尽快修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恢复一二审“预交诉讼费制度防止滥诉的门槛功能”。免收工伤工人一审预收诉讼费,但判决后其未获支持部分的诉讼费不能减免,以防个别人天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如果针对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之前,无论是工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将自己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交齐,否则不准许上诉(工人确实困难的,仍然可向二审法院申请以缓交;企业估计没有缓交的理由)。例如,工人要求40万,一审只判企业赔偿30万,驳回了另外10万的诉讼请求。那么,工人如果要上诉,就应该把自己未获支持的10万元部分的诉讼费补上;企业要上诉,就要先把自己输掉的30万部分的诉讼费先交上。否则上诉免谈。这样的设计应该可以有效地、双向防止工人和企业的滥诉行为。
接下来的难题就是二审的上诉费如何预交了。有人主张,根据现行规定,败诉的企业如果上诉,有权按照上诉请求的数额而不是全案预交上诉费,但未上诉部分应当自然生效,工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种看法有些道理,它注意到了利用部分上诉拖延全案执行不良企图,但忽视了另外一个具体问题。这就是:虽然不同于刑事上诉审的“全面审”,民事二审程序实行的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部分审”,但对于法律行为效力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二审法院却有义务主动进行审查。因此,即便只有2000元的上诉额,仍然有可能影响全案30万判决的效力,二审法院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全案判决,发回重审。
部分上诉按照全案预收上诉费有失公允,但部分上诉、未上诉部分同时不能生效,也不太公平。这其中的矛盾如何协调?一个判决部分生效、部分执行的制度目前似乎尚未有先例,这也可能与后来的、针对法律效力和一审程序等有限问题的“全面审”发生冲突,似不宜提倡。在走过了“全额预交”和“部分预交”两个极端之后,在只烤一面结果烤糊了两个烧饼之后,现在似乎可以找到一个“两面匀烤、吃个好烧饼”的方法了。
这就是,废除“全额预交”和“部分预交”两种上诉费预交模式,规定:以一审判决内容为参照,上诉费的预交数额以有权申请执行一方不服裁判部分的标的额为计算标准;以无权申请执行一方因上诉而对抗裁判、对抗及时执行的案件标的额为标准进行计算。以前述案件为例:工人索赔40万,法院支持30万,驳回10万。作为无权申请执行的一方,企业对30万基本没有异议,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而对其中的2000元提出上诉。虽然其上诉中对抗裁判的部分只有2000元,但其对抗及时执行的数额却是29.8万元。总体上,企业的上诉对工人获赔的30万元产生了整体的对抗效果,因此其就应当以30万为标准预交上诉费。这里,企业不需要按照全案标的40万预交上诉费,因为另外10万元是法院驳回而非自己上诉对抗所致。而作为有权申请执行的一方,工人对已获支持的30万没有异议,但仅对未获支持的10万元提出上诉,其实际对抗一审裁判的数额为10万元,只需以10万元为标准预交上诉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