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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去工伤赔偿案件的“劳动争议”金钟罩

  
  所以,从单纯理论的角度,没有加入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根本就不是劳动争议,只是纯粹的民事赔偿,也就不能劳动仲裁,只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工人只需证明其因公受伤和损害结果的事实就完成其举证责任,企业就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进行赔偿。果能如此简单,这朵原本羞答答的“工伤”玫瑰似乎就可以大大方方地开了。

  
  然而,走纯民事路子的理论是简单的,实际情况似乎又是复杂的。这里还有一个诉讼费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纯民事的路子也不会让你走轻松。

  
  关于一审诉讼费。没入保险的工伤事故不让仲裁,叫直接去打官司,这些缺胳膊少腿的工人们连病都没得看,饭都没得吃,预交的诉讼费你给他垫上?我当然没钱给他垫上,但法院可以执行原有的好政策,免交就得了。

  
  二审预交上诉费。这里需要再次牵涉到那个令人尴尬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个伟大的办法果断纠正了过去按照全案标的预收上诉费的规定,发明了“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收上诉费”的新规定,但是矫枉过正,新的问题又尾随而来:你判我工伤赔偿30万,我想拖死你,我只对其中的2000块提出上诉,这样,我交上50块的上诉费以后,整个一30万赔偿的案子就这样光荣地停摆了。这个伟大的《办法》不但撤了一审的门槛,连二审的门槛也一块划拉了。痛快!于是乎,在“部分上诉,部分预交上诉费”的伟大规定指引下,“老拖”们只需花上50块钱,就可以继续光荣地迈着“上诉拖死你”的步伐,坚毅地走下去。

  
  怎么办?

  
  可否这么办:

  
  一、直接把《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条删了,不入工伤保险,就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标准赔偿。但如果考虑到该《条例》已施行6年之久,企业不入保险也有保费是否合理,企业负担是否过重、缴费机制是否科学等具体问题,加之企业享受这个优惠的时间比较长,经济形势还不算太好,还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可以不删除这条规定,继续让企业享受不入保险但按照保险标准赔偿的优惠。但似乎可以加上:“未入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大白话。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十分明白,并能自觉执行,不加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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