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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去工伤赔偿案件的“劳动争议”金钟罩

  
  一些法院曾采取一些办法试图遏制这个问题: 比如对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标的收费,但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将其宣布为非法;还有法院对于明摆着的“老拖”,加大对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力度,力求打消其利用一审和上诉审拖延时间、滥用权利的企图;法官还会对企业施加其它影响,迫使其服判息诉,使案件及时进入执行。但这些办法会增加办案力量的投入,使成本增加,效果亦不十分显著。

  
  终于,在笨拙的程序设计和几乎零成本的不收费制度的双重保护之下,那些正在努力赖掉工伤赔偿的“老拖”们似乎已经练成了那绝世武功——金钟罩。

  
  这个罩的确是个好罩,但早晚还是要被扯掉。

  
  在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吁之下,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工伤赔偿程序的残疾问题,已于2009年7月24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就有“增加工伤及时报告制度,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等内容。据估计,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自信点,减少个60%行不行?)

  
  这当然是令人欣喜的,但这个修改似乎仍有意犹未尽之憾。我国的工伤救济制度总好似一朵“羞答答的玫瑰”,一直不能灿烂地绽放。

  
  从现在的制度设计看,职工寻求工伤赔偿救济,诉求本身已经当然包含了工伤认定这个基础事实。给付请求的前提往往是基础权利事实的确认请求,这两个请求没有必要按照顺序提出或者并列提出。试想,我要求张三返还侵占我的电视机,还要再提个“确认电视机是我的”的要求?并不复杂的工伤赔偿,要先搞个工伤行政认定过来,再搞个工伤行政诉讼进去,弄得人晕头转向,真好似有脱什么放什么之嫌。因此,单独的工伤认定程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此次《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真能取消单独的工伤认定程序,那叫个干净利落。

  
  然而,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加入保险的工伤赔偿根本就不是什么劳动争议。既然不是劳动争议,还搞哪门子的工伤认定、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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