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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去工伤赔偿案件的“劳动争议”金钟罩

拂去工伤赔偿案件的“劳动争议”金钟罩


陆通


【关键词】工伤赔偿;诉讼费
【全文】
  
  长期以来,工伤索赔程序(这里所说的是那些没有加入保险工伤索赔;如果有保险,可以到劳动保险处理赔,大家想“制造”个工伤还来不及呢,哪还有这个闲心来打官司)似乎一直都是个令人身心俱悴的痛苦过程:工伤认定,不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服,一审、二审;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不服,一审、二审;执行。有甚者,为了拿到工伤认定,工人还得先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和诉讼,再加一遍功夫。这轻描淡写的一两套程序,加上企业积极行使诉权的“努力配合”,两年三载下来,不被整个七荤八素才怪。当然,这身心俱悴的和七荤八素的,除了工人,似乎不可能再是别人。

  
  于此弊端,人们一般将其归罪于立法的笨拙:如《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繁琐的制度设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仲裁不收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诉讼费的规定的火上浇油和雪上加霜。立法者将解决老百姓“打工伤赔偿官司难”问题的“宝”押在了不收诉讼费的方面(10元的诉讼费基本上等于不收,另外,法院为了减少退费的麻烦,一般直接予以减免),试图以此降低群众打官司的成本。这本是出于好心,但这里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诉讼费用所具有的“防止滥诉的门槛功能”。这个门槛是不能轻易撤掉的,否则诉讼之门洞开,法院就会被毫无意义的滥诉所淹没,而不能将有限的、宝贵的司法资源运用的那些确实有价值的争议上面。要知道,好心是完全可以办坏事的,我们在“倒掉洗澡水的时候,不能把澡盆里的孩子也倒掉了”。并且现在看来,劳动争议的不收费对工人的刺激似乎不大,对企业的刺激似乎却不小,在这种“不打白不打”的好政策的鼓励下,企业几乎都练成了仲裁、诉讼的马拉松高手,一般都能高喊着“打不死你,拖死你”的口号顺利跑到终点。当然,所谓弱势群体中也有个别不太实在的,也会利用诉讼费优势滥用诉权。有个职工曾诉了3000万元,后来经过庭长做工作,便答复说,“我看在你庭长的面子上,我把要求降低2000万,告1000万就行了。”既然不交诉讼费,大家都在玩游戏,但真正被游戏了的,似乎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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