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刑法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党政干部的处罚细化不够、量刑偏轻。
刑法294条规 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另一方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党政干部和政法人员,其犯罪又都与以权谋私和钱权交易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应从严从重处罚,特别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证据,深挖线索,除恶务尽。只有如此,才能堵塞黑社会性质犯 罪向政治领域的渗透,使其难以寻求“政治保护伞”,从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
(二)加强执法力度惩防结合
1、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根据《
刑法》第
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名的人,要及时加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2、破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其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依照《
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厉惩罚涉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基础
第一,加强各地区的金融管理,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洗钱”行为,防止其把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收入。第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所得,非法获利要全部予以罚没。
4、加强国际合作原则
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犯罪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相勾结,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掐断其洗黑钱的国际通道,断绝经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