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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近几十年来,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有关联。但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与我国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表现的形式是不同的。在我国,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主要表现为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中法制不健全,在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着不少空白与漏洞,国家不能充分地利用完善的法律来控制社会,规范社会。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制已经相当健全,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主要地表现为由于过于关注尊重人权与保障人权,一方面推崇法律的明确、实定,另一方面刚性地强调法律的程序公平、严格,并限制国家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权力,以避免侵害无辜的普通公民,从而导致国家无法对不法行为与失范现象及时、准确地予以规制和反击。正是由于上述特点上的差异,使得中国与外国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不少犯罪组织,更加注重通过合法的手段与国家相抗衡,比如,他们尽可能不采取极端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政府、司法机关发生冲突;他们更多地通过举办合法经营的企业来掩护自己;他们还吸收或者聘请了会计师、金融顾问、律师等来为自己出谋划策等,尽可能以规避法律的手段来获取不法利益。而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还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高的层次,他们更多地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来攫取财富;甚至往往以暴力杀人、伤人、绑架、爆炸、放火等极端的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与国家和社会发生严重的冲突。他们中往往成员文化层次很低,首领则多数有过被司法打击的劣迹史。[4]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措施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我们对其要严厉打击,但是我们更多还要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式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结合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防治措施呢?

  
  (一)完善法律制度

  
  1、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

  
  要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黑法律的研究并尽快制定比较完善的“反黑 法”,从立法上要细化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制裁条文,从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细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明确这一特殊的犯罪集团的 特征,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稳、准、狠地严厉打击涉黑犯罪。建议对全国人大《关于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A.组织结构特征。形成十人以上、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B.经济实力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该组织的各项活动。C.行为方式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和大肆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D.影响程度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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