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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我国刑法界也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阶段,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

  
  目前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结合我国社会个层面的发展状况,以及比较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差异,滋生与蔓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应当有二: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准确地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欲求无度膨胀的产物;第二,它也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弱化的产物,具体地说,是国家在社会转型中,尚难以建立适应新的社会形态的对社会有效控制的管理体制,犯罪机会增多的产物。 在新中国建立的前30年里,我们国家建立在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之上,与之相适应的是高度政治极权的上层建筑,政治与经济一元化,国家利益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不仅垄断了政治资源,而且还垄断了经济资源;而个人利益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几乎无足轻重,个人因为私欲受到压抑并且几乎没有经济行为的自由而极少有反社会的经济不法行为。国家在管理社会方面更加强调政治统治而轻视法制建设;对危害统治秩序与国家利益的行为,国家往往注重运用政治措施而轻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反应与打击。即使必须用法律手段,也是法律手段与政治措施并用。因为,政治措施比法律手段具有运用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范围更加不受约束,反应也更加及时等特点。可以说,广泛地、不受约束地运用政治措施使国家得以对社会实行全面而有效的控制。在这样的社会受到严密有效控制、个人没有多少行为自由的社会形态里,犯罪机会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机会很少,个人的私利私欲受到强烈的压抑,因而犯罪率很低,更不可能出现作为发展到较高级阶段的犯罪组织形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了。[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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