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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序《人民的宪法

翟小波


【全文】
  

  一


  

  世界是人的世界,人与人,在人之为人的层面,是相同的;但人总呈现为男女老少,这世界也因此缤纷灿烂。人的情欲和追求,在根本上,是相同的。但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度,人的烦忧和困惑,总表现为不同的具体难题。


  

  宪法学人,最好是公允且深入地了解和剔择人间共同的宪法哲理,努力感受、观察、理解和表达此时此地最根本的宪法难题和政法环境;分析性和创造性地运用宪法学概念,从历史和当下的政治实践的常与变、苦与乐、经验和教训中,挖掘、提炼和发挥规范性资源(原则和规则的体系),以缓解或化解此根本性难题。如此一来,宪法学才可获得实在的经验基础,才可获得厚重的历史正当性,才可兼具解释和批判的效能。


  

  政治进步是历史地展开的,是不可简单模仿的。它取决于此时此地的政治欲求,受制于此时此地的政治现实。它不取决于宪法学人的一厢情愿。决定政治改良的主要因素是此时此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非“苏联或美国如此如此”。


  

  近些年,陈端洪老师认为,当代中国最根本的宪法难题,是主权难题。[1]虽然,海峡两岸的政治歧见,也与主权相关,但这绝不是这里说的主权难题。这里说的主权难题,主要是指,在特定政治体内,在公共议题(与私己关怀相区别)上,谁适合或应该拥有最高权?这一最高权如何才能真正落实?


  

  主权难题,是我国百年宪法史的核心困惑。旧民主革命的第一追求,便是以民主取代君主;它虽取缔了君主,但却并未实现民主。新民主革命的第一追求,是要把旧民主革命进行到底,把人民主权从虚伪的形式转化为真正且充分的现实——这是更为艰巨的使命。《共同纲领》说,经由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五四宪法》说:“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八二宪法》说:“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不幸的是,这些政治宣告,并不曾解决我国的主权难题。它的安定且常规化的解决,取决于现实的物质关系的变迁,取决于大众政法观念的转化,取决于可落实特定主权原则的法权结构的生成。在后两个方面,宪法学者或可贡献一得之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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