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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与宽严相济

  
  刑事立法应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则应该落实刑事立法所确定的宽严相济,而不宜另设宽严标准而追求各自的“宽严相济”。严格意义上说,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无所谓宽和严,或者说不应该宽,只应该严。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之严应该是严格执法和严格司法,不应该存在所谓从严执法和从严司法(当然也不应该存在从宽执法和从宽司法)。在刑事法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警方严查—法庭严审—执行严惩构成序列,这其中的“严”都应该是严格而不是从严。只有这个序列中的各个环节都严格,刑事立法中宽严相济的具体内容才能在这个序列中得以落实。

  
  我们还应该明确的是,严查、严审和严惩实际上都不应该称为“严打”。严查而查实,严审而审明,目的在于不枉不纵,然后据法而断,当惩罚则惩罚,不当惩罚则不惩罚;当宽则宽惩罚,当严则严惩罚。所以,严查、严审和严惩实际上是宽严相济的落实保障,既不是所谓“从严”,更不是所谓“严打”。即使对于最后被严惩的犯罪者来说,严惩也非严打,其实就不应该称为“打”。惩其当惩,罚其当罚,即使诛身,已先诛心,何言于打?!

  
  数十年来,我们习惯上在刑事法制方面使用“打击”之类的词语,其源头是共和国早期的警察来源于军队,共和国早期对付犯罪的手段借用了许多对付军事敌人的手段。 但“打击”、“战役”之类的军事概念用于刑事法制,往往会强化我们在对付犯罪方面的军事化思路。在刑事法制上的军事化思路的指导下,我们展开了打击犯罪的一个又一个战役,取得了辉煌的战果,但军事敌人的可消灭性和犯罪行为的不可消灭性现实地告诉我们:以军事化的战役打击犯罪,只能得一时之效,实非长久之策。并且,特别需要我们警醒的是,军事化打击犯罪的刑事法制思路,只可能引导我们背离法治之路而渐行渐远,不可能相反。

  
  基于这样的认识,联系重庆打黑除恶的实际,我们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和现实,许多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反思。重庆黑恶势力不仅是为财产而犯罪,而且严重地针对人身犯罪,犯下不少人命罪,依据刑事法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无论是刑事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应当对之严格处理。官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因而犯罪,于法于理,更应当严查、严审、严惩。所以,重庆曾有的对黑恶势力的忍而不惩是不恰当的,现在的亡羊补牢式的严查、严审和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障伞的行动,则应当充分肯定。但愿重庆不把这一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正常行动看作一次打击犯罪的战役,而是认识到这是以往这方面疏于刑事法律的执行落实,而将日常积压的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做集中的处理,然后可以步入正常的严查—严审—严惩的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日常工作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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