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宗旨、理念、制度和特色的考察

  
  在一些卷辑的编后小记中,我又看到其他类似宗旨的表述,如“对兼容创新的追求以及‘北大法律评论’这一名称本身要求她广泛地涵盖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并兼负维持传统与接受新思潮的双重使命。”(见《评论》第5卷第2辑编后小记)然而,在这里我看不出这种“追求”和“双重使命”与前述“宗旨”有什么联系;再如前述“因为《评论》薪火相传的精神更多地来自于人们心中的热忱和对学术真善美的执著追求”,这里我想问的是这种薪火传承的精神到底是什么?而学术真善美是否是对原来的“学术应当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概括提升或终极目的?其他字眼如“兼收并蓄”是一种精神、理念,但不能成为宗旨;“继承”和“创新”可以作为宗旨,但没有被创立者明确为刊物的“宗旨”。所以,到目前为止,笔者不能不说《评论》的宗旨给人的感觉仍是不那么鲜明肯定和具有指导力。

  
  也许问题的根源出在创立者对宗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以及“未精心雕琢”上。一般认为,“宗旨”的确切含义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图”[1]。对《评论》而言,其宗旨就应当是办刊的主要目的和意图。可是,创立者却为《评论》厘定了这样的“宗旨”:“学术应当自律、自主和自尊”。这里的进一步批评是:(1)这里要谈的《评论》的宗旨,而不是“学术”的宗旨;我们问的是:“《评论》的宗旨是什么?”你回答:“学术应当自律、自主和自尊。”答非所问!刊物的宗旨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这样才具有明确的指向和引领力量。“学术应当自律、自主和自尊”这句话本身没错,但空泛了,因为编辑们是在办刊物,尽管这也是学术活动的一部分,但与学术活动之间还是有相当距离的,而且问题还在于不仅仅是编辑们自己在做学术。(2)更需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无论是对人还是刊物来说,“自律、自主和自尊”是一种处世姿态,一种处事规则,因而不能成为我们的办刊的目的和意图即不能称之为“宗旨”。(3)即使肯认这个“宗旨”,那么开拓者当初对三个语词的解释,恐怕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通过学术“自律”就能赢得“自主”进而获得“自尊”?“自尊”是获得的吗?还是自己的一种精神素养?所以,在此笔者就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到目前,《评论》还没有厘定出自己的适当宗旨,尽管它可能已长期默默地践行一种目标和追求,尽管其已经成功地挤进CSSCI来源期刊行列。这对于《评论》这样一个已成为学术市场上的名牌主体来说,恐怕是最迫切要解决的事情了。

  
  二 理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