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利益分为现实利益和预期可得利益,因此受到具体军事行政行为侵犯的权利既可以是现实的权利,也可以是预期可得利益。只要军事行政相对人能够证明某项权利不仅为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而且此项权利已被其实际拥有或者未来必定拥有即可。
最后,区分战时与平时,在平时,只要军事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就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但在战时必须从严限制原告资格,只允许军事人员就严重的涉及人身权的军事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军事行政诉讼,其他事项一概不得起诉,确有起诉必要的,待战争结束后再另行提起,以此全力保障战争期间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
2.属人因素。哪些人可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具体军事行政行为提起军事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维护军队利益的基础上,参照普通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这一内容来确定。
首先,在平时,无论是军事主体还是非军事主体,只要军事机关的具体军事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二者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军事行政诉讼。但在战时,为了保证战争的顺利进行,只能是军人就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的具体军事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确有起诉必要的,待战争结束后另行提起。
其次,在平时,无论是军事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还是间接相对人,只要其法律利益受到具体军事行政行为的侵犯,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军事行政诉讼,而在战时,只能是军人,而且是军事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军人才有权就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最后,应当允许外国公民在平时,就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具体军事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原告资格不可能不受到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当社会需要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时,法院便放宽原告资格标准,反之则进行限制。[14](P204) 一国的国防和军事行为涉及的范围很广,很有可能使本国内的外国公民遭受损害,因此应赋予其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以保障其合法利益得到维护,但在战时,国与国的利益产生巨大的矛盾冲突,所以应当限制外国人的军事行政诉权。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应作如下界定:在平时,与具体军事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军事机关、军人以及非军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军事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在战时,只有军人对于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的具体军事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