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
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即使在军事法制发达国家也是困扰立法者的一道难题。在世界范围内来看,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或统一的原告资格标准,[11] 无论是军事行政诉讼还是普通行政诉讼,都存在法律利益标准、事实利益标准以及双行标准和类型化标准等几种类型。① 法律利益标准以实定法确定的利益为原告资格标准,是一种严格原告资格标准,[11] 主要采用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意大利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其中日本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这种标准为法官作出裁决提供了清晰的标准,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统一,但容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造成限制。② 事实利益标准又称为事实损害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上以当事人的事实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为标准,采用此种方式的主要有英国、比利时等。此种标准赋予了法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法官要求较高,适合于判例法及法官精英化的国家。③ 双行标准仅为美国采用,是指美国国内同时适用两层结构标准和单一的事实上的损害标准作为原告资格(美国称其为起诉资格)标准。④ 类型化标准是指一国原告资格标准因诉讼类型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该国行政诉讼中并行不悖,各司其职,采用此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
笔者认为,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司法机关准确便捷地确定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提供有效依据。因此以我国国情、军情为基础,结合军事行政诉讼要实现的目的和应遵循的原则来看,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应当采用严格的法律利益标准,即以实定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只有明确为法律规定的利益受到违法的军事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军事行政相对人才能够提起军事行政诉讼,成为军事行政诉讼原告。具体而言,以法律利益标准作为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具有以下优点:
1.法律利益标准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强。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审判者严格按照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司法裁判。因此,以法律法规所明确保护的军事相对人的利益作为原告资格的标准,不仅有利于司法的稳定性,而且能够降低审查起诉的成本和透明度,还可以使起诉人更加清楚自己之所以成为或不能成为军事行政诉讼原告的原因。
2.法律利益标准具备适当的弹性。成文法的特点和行政关系发展速度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语言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为司法裁量留下一定的空间来适应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一标准本身就带有这种特点,某些利益本身具有一定的范围,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而适时损益。因此,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法也应当采用此标准作为确定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以适应军事行政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