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笔者认为,以上四国所确立的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相对地方而言,应当严格限制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由外军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为了维护军事行政秩序,除美国范围较宽,基本上和普通行政诉讼相同外,其余各国都对军事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极大的限制,仅仅限于军队内部人员或职工,非军事人员只有符合极为严格的标准才能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其次,外军还从军事行政诉讼的诉由来对原告主体进行限制。为了切实维护军事利益、保障官兵的合法权利,外军军事行政诉讼大多规定只能是基于认为军事纪律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资格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最后,诉讼程序上都将军事行政复议作为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为了保障军事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为了提高军事行政诉讼的效率,各国基本上都设置了军事行政复议程序,将其作为军事行政诉讼的必须前置程序,目的是尽可能将军事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阶段,因为复议相对于诉讼毕竟是简便、快捷、灵活性相对较大的程序。


  

  三、确立并完善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和思路


  

  (一)确立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原则


  

  确立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原则,应当既能体现军事行政诉讼不同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又能体现行政法和军事法的基本原则;既能体现出军事司法的秩序优位,又能体现出普通司法的公正优位。笔者认为,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必须基于以下原则:


  

  1.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是指在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内容上全面体现国家军事利益,从具体措施上保证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任何不法侵害的基本准则,这是军事法的根本目的原则。[10](P120) 因此,军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应当确定一个范围,避免因为司法行为而使国家军事机关和军事行动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2.维护军事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虽然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根本,但也应尽可能地为维护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扩大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军事行政相对人的范围。相对于军事机关而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弱小的,如果不赋予其军事司法的救济途径,那么其受侵犯的权利将很难得到维护。


  

  3.战时从严限制原则。战时,国家的一切行动都将围绕取得战争的胜利而进行,除了非常严重的军事行政违法行为,其他的轻微军事行政违法行为都应排除在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应对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制,保证军事机关将所有资源都投入到战争中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