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直接决定了军事司法权对军事行政权的监督范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5](P119) 如果军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了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而无法起诉,那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获得救济,这不仅限制了军事司法固有职能的发挥,而且也不利于军内行政纠纷的圆满解决。[6](P131)
3.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将对军事行政效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确保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军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维护以及对军事行政权监督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防止军事行政原告资格被过于放宽,以至于形成“滥诉”,因此必须通过原告资格对起诉人设置一道“门槛”,以避免无谓地牺牲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7] 防止一些人出于非正当目的而耗费宝贵的军事司法资源,否则军事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开展。
二、外军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比较
(一)美国
美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很宽,即使和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相比也是如此。原告并不要求必须是军队内部人员,法律不仅允许对军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允许对军队颁发的条令、条例等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违宪控告,即认为抽象军事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人也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二)德国
德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较小,仅限于不服军事纪律处分以及不服申诉法院判决结果的军事人员。对于军事长官的“简易惩罚”,军事行政相对人有复问、复议、诉求军事惩戒复审的权利。[8](P183) 其有权向联邦行政法院军事事务法庭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三)西班牙
西班牙赋予军事司法机关军事行政诉讼职权,使军事司法机关对于受到军事统帅机关不当处罚的军人,能够通过对处罚决定进行军事法审查的方式,为其人身自由权利提供救济。[9] 但西班牙的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德国近似,仅限于军内不服纪律处分的成员。而且一般情况下,受到纪律处分的军人若认为该处分有不当,仅可以申请军事行政复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四)土耳其
土耳其的军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限于军队内部成员,但非军事人员若要提起军事行政诉讼,其仅可就因军事义务产生的纠纷起诉,而军队内部成员可以就牵连到军事人员和涉及军事工作的行政行为和活动所产生的纠纷提起军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