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之前能否确定产权?
谭卫山
【全文】
一、案例
男、女双方于2005年10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微利房,尚未取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二、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先确认房产归女方所有,然后才能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在房产没有确认至女方名下的情况下,女方不能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对女方的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先确认房产归男、女双方共有,然后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而对原告的起诉,因其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但受理后可以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女方的起诉,在房产没有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之前,女方不能请求确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继续履行,男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承办经过
笔者有幸承办了这起具有典型意义却又充满争议的案件,第一次去法院立案时,因工作人员持第一种观点而对本案不予受理;第二次去法院立案时,笔者提出立案庭受理案件只做形式审查,不应干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工作人员最后收下了笔者的起诉材料,两天后,笔者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向笔者透露其持第二种观点,如女方不申请撤诉,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避免当事人遭遇败诉,笔者主动与男方交涉,最终促使双方和解,男方协助女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最后女方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四、分析
第一个问题,关于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而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只是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规定“有正确的诉讼请求”,对本案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认定,立案庭受理案件时不应横加干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即使从实体上审查,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