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王的观点,腐败只能是财产性物质腐败,腐败分子只能选择物质性腐败。为何王对大量落马官员的多种多样的权益交易,权色交易视而不见,是否可以理解腐败只能按照王的思路进行,这种结果是十分荒谬的。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仅仅做到“廉”就可以成为王所谓的“非腐败”官员了。
腐败的根源在于不受约束的权力。所以,反腐败问题,就是一个如何约束权力的问题。阳光法案作为一个技术方案,其要旨就是以公众的目光约束权力。但是,如何以公众的目光约束权力?要依靠立法来保障:保障官员必须如实申报及公开其财产;保障公众举报;保障独立机构的审核;保障事后责任追究。换句话说,反腐败就是要给公众及其代表机构赋权,替官员削权。[6]
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王的狭隘的腐败理解以及对待腐败分子简单化理想化的推断,看不到权力控制在腐败防治中应有的作用。近期台湾前领导人陈水扁弊案,就是财产申报以及金融实名制对腐败作用有限的明证,财产性收益完全可以依靠洗钱和人头公司等方式打破简单的实名及申报制约。王有所提到的出逃官员问题,即使是两项制度得以实现,起到的作用也只是对待跟其有密切联系的腐败,对于其他形式腐败和出逃官员的约束力微乎其微,而这些恰恰是控权反腐可以弥补和避免的。
此外,王对制度反腐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实行三权分立多一层监督,是具有积极价值,但是请注意,从全世界来说,当然那些比较廉政的国家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但是我要请注意的是什么,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海地、埃塞俄比亚、索马里、肯尼亚等等,可以说几十个国家也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果说你说三权分立是灵丹妙药,那就是所有世界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都是廉政国家,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国家那么腐败呢?甚至是最腐败的国家,就证明三权分立不是惩处腐败的灵丹妙药。”
制度是理念的具体化和动态化,王先是偷换概念,把腐败落后国家的弊端嫁到三权分立之上,进而否定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只是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模式,这点是超越意识形态的,为了否定而否定只能导致更加坚持错误的立场。权力制约权力是控权理念的一个普通方面,坚持控权理念,把权力掌握在国家真正的主人人民手中,才会真正起到权力的避免滥用,而最终遏制腐败。只有理性化观念指导下的主人才不会危害主人。
滥用公权力的群体腐败时有发生,也能挑战王及其课题组的观点。沈阳慕绥新案,湛江特大走私案,厦门远华案等等,在权力超级异化的群体腐败面前,任何普通的经济金融措施和制度都是无能为力的,而其造成的危害也是空前的。只有从源头上制止并扼杀才能解决群体腐败问题。控权理念,权力行使和决策分离,打破了权力的简单属人性,使权力的运用成为一种单向不可逆的常态,将从源头解决权力与腐败的关联,同时提高官员的自律性,是根治腐败的决定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