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建立之初就借鉴各成员国经验设立监察专员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本国特色的独立监察机构。[4]
由此可以看出,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对于腐败的打击和预防由十分积极的作用。反腐败机构,本身也是权力对权力的一种自我监督制约。
同时,加强国际国内公益性组织与机构的协作,把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授权给符合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减少政府负担,缩小可能导致腐败的权力范围,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加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的力度,这样既不会因为政府机构内部权力分配导致既得利益者阻挠,也消除了机制腐败的一项潜在根源。
三、《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观点[5]的缺陷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对于其最新研究成果在新闻会客厅进行介绍。这个“国家社科重大课题”的结论是,“反腐败的关键是要依靠科学的制度,而这个科学制度的核心就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为保证这两大反腐制度切实可行,还必须出台三项配套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以及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据称,王明高所率领的研究小组,接受的是国家社科规划的委托,研究成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高层部门的高度肯定。
面对如此简单的制度就可以对付非常复杂的腐败行为质疑,王明高强调,这两个制度……就像渔网一样,渔网有很多部分,因为这两个制度应该说是反腐败,在全世界和中国千百年来通过实践证明是最好的两个制度,因为任何贪官污吏要贪赃枉法,不管是什么形式,最后都变成家庭财产。纵观中国、国外反腐败的历史或者中国反腐的历史,从目前来说,这应该说(反腐败最有效的两种制度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是最有效的制度,不管怎么说,都逃不出这些制度的制约或惩处,这些制度,就是家庭财产制度怎么对家庭进行一个监督,金融实名制对保险,银行、股票、债券等等一切都要实行金融实名。即使这些没有查到,死了以后馈赠给人家,遗产税、赠与税也要变成国家的,所以想去腐败,这些制度,还有贪官外逃惩处,现在国际实行了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法》,最近三个外逃的贪官,一个在国内已经引渡回来,还有两个,被判了25年和22年的徒刑,国外对惩治腐败也相当相当重视,包括美国,美国在这方面对贪官的打击方面也加强了力度,所以我们对反腐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