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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理念在反腐败当中的作用

  
  关于腐败的代价,数量并不是关键,谁将从政府行为中获益,就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代价。无论腐败的数量或者内容如何,对人民的伤害是一样的。腐败败坏的不仅仅是行政主体自身,更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和良知泯灭。[3]

  
  腐败的代价如此昂贵,需要扼制的就不仅仅是腐败现象本身,而更应该是产生腐败的制度和导致腐败的根源。“可以控制、可以预见的腐败”是一种“看得见的危险”,其危害程度要小于产生这种危害的“根源”的危害。因此,打击腐败,从根本上治理腐败,仅仅依靠治理腐败是远远不够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产生腐败的根源。

  
  有学者试图将腐败归咎于现行的体制。目前自上而下的委任式选拔领导干部模式的确存在一定的弊端,结合我国行政机关与民众沟通的单向性,部分领导干部的带病提拔就不可避免等问题就有待改进。但是客观而言,民主形式,民主程度与腐败滋生并无必然的联系。我国建国以来的行政体系的一贯性并没有在建国初始造成目前程度的腐败。同时民主或者选举也不是根治腐败的出路,泛民主与全民选举只是发展的潮流,腐败盛行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也实行直接选举就是明证。选举体制比其它类型的体制更容易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为腐败提供先机。因此把反腐寄托于某种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真正具有借鉴模式的应该是各国反腐败成功的典范与机制的共通之处。

  
  腐败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2003年联合国大会就已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显示了国际社会打击腐败问题的重视和决心。遗憾的是目前批准通过该条约的仍然只是少数国家。国际研究机构公认的腐败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欧盟,北美,新加坡,香港等。

  
  新加坡对吏治的腐败预防尤其完备,主要手段有促使官员减少工作中的延误;坚持官员轮岗;扩大监督层面;提供官员高薪以及廉洁奉公的优厚奖金,优越的工作环境;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等等,近乎苛刻的反腐手段打造了成功的新加坡反腐养廉模式。

  
  60年代的香港腐败很不堪,公众对于统治阶层的群发性腐败有很形象的“公共汽车”比喻:“上公共汽车”的很多,即为积极参与腐败,从腐败之中分一杯羹;“跟着公共汽车”的不少,不参与腐败,逃避或做一个旁观者;“挡在汽车前”的很少,举报或抵制腐败。上至高级官员,下至普通公勤人员,腐败层出不穷,甚至惊动英国当局,在世界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迫使港府建立直属于港督的廉政公署,腐败现象开始有所缓解并逐步得以解决,最终使香港在全球范围内保持极高的清廉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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