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的控权方式保证宪政民主政体的有效运行,深层次的控权理念将指导和规范多元化的控权方式。理念和制度的结合是权力目的实现的最佳保障。
二、反腐败研究
腐败的定义从不同的研究角度给出的答案是不相同的:滥用委托权以牟取私人利益(牛津词典);为了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国际透明组织);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职权以外的利益,或做出某些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维基百科);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百度百科)等等。然而,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可得出腐败的根源——公共权力,腐败的目的——私人利益。公共权力与腐败具有天然的联系,控权理论对于反腐败的研究,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腐败问题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产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反腐败工作,展现了全球打击腐败的决心。从概念到实证,从国际到国内的经验,都可以得出结论:反腐败的研究,离不开对权力的控制,尤其是公共权力的控制。
腐败问题在中国古已有之,腐败的形式从古到今产生了许多变化,但人们对腐败的深恶痛疾没有变。最深刻的表现就是各个时期对对腐败的坚决打击。古代的反腐败体制的集中体现就是对人治的依赖,一方面渴望明君,一方面依赖“青天”。历史无情的嘲讽着古代的反腐制度:即使康乾盛世的君臣歌舞升平时代,涉及贪腐的2品以上大员,有30人被杀头。而腐败的历史周期律是王朝之始吏治清明,之后开始走下坡路,到朝代更迭的末期达到顶峰。
古代的反腐败,往往采用以暴制暴的模式。共和国早期依靠各种群众运动来解决腐败问题,49年至78年,在当时腐败分子无处遁形,然而离开了法治轨道的反腐之路最终演变为群体的紊乱,在西方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群体的暴政”;78年至97年,以惩治为主,标本兼治,面对随改革开放出现的各种各样各个层面的腐败,采用严刑重典,譬如不同阶段采取各式各样的“严打”,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没有进一步遏制腐败的继续产生;99至今,新
刑法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的加入,反腐败开始惩治预防并重。尽管如此,十六大文件显示,97年至02年,共有84万党员干部受到党政处分;02年至03年,有超过17万有关问题官员的立案,其中174580受到处分(数据引自《人民日报》);2003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肖扬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