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个人债务的处理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排除;(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所承担的债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分两类:一是绝对个人债务,即非用于共同生活目的的债务,如上述的(2)、(3)之规定;二是相对个人债务,即虽是共同债务但夫妻双方非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约定由男女双方分别承担的债务,例如上述(1)规定 ’绝对的个人债务,当然应由男女双方的一方承担,对于相对的个人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双方约定由男女一方偿还债务,并征得债权人同意,此笔债务可由个人承担,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双方离婚时该笔债务清偿虽达成协议但并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则此协议只对原夫妻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即债权人可有权利随时要求原夫妻双方连带清偿债务。原夫妻双方也应该对此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对债务清偿后有权利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另外,对于名为共同债务实为个人债务处理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的男女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假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用于非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如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此笔债务用于非共同生活目的的,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考虑,应将此笔债务认为是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目借款,此债务不得视为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独立偿还,不得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三、对于不能区分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处理
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对于其所负的外债有时很难分清是用于个人生活还是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不能分清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在审理此种案件时应将此笔债务从我国法律的法学原理出发,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双方对此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在男女一方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的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可就债务问题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对债务性质及其承担的债务重新给予认定或裁判。总之,对于离婚时不能清偿债务的问题,我们更多地从考虑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在维护原夫妻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债务进行合理分割,只有这样,才能使不能清偿债务的离婚双方在离婚时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也消除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同时,又有效保障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