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行政行为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政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如选择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3、在行政行为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如对治安案件,既可以采用罚款,也可以采用行政拘留。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处理紧急状态下的行政事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一些同类案件时不可能采取完全相同的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给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以一定的自由选择,为方便执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对行政法制的一个极大的威胁。没有限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和法制更具破坏性,没有制约的权力势必导致滥用,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出现腐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罪犯的逃之天天与政府的违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行政权力不断地扩张,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急剧增加,而相应的控制手段却没有跟上。这就使许多人感到惊恐,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会绝对增加的,作为行政权核心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在不断扩大的。因此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有效的控制,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依据: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它不但具有行政权的一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强制性和主动性,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数量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它既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也涉及到其财产权。行政机关既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行政活动的任何领域;其次,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从权力本身的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腐蚀性,总是趋于滥用。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在法制社会中,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地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被授予的权力,它要受到授权法地限制,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行为的权力,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就是滥用。
三、行政法的主旨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受到控制。行政法的存在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与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相互作为前提的。主旨应该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其实旨是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从法律规范的要求和事物的客观性来说,无论行政主体行使羁束行政权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事实和证据等问题的认定,只能有一个正确结论,而不存在既可以这样判定又可以那样判定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