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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程志远;张琨


【全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也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和完善下发展起来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成果,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的对象与范围,内容与方式等方面作了一定程度的概括性规定,行政主体在法定限度内具有因时、因地、因事及因人参进自己的一些认识和意见而行使的一种权利。法律规范对这种权力的规定往往是概括性的或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经常用“可以”或“在认为需要时”等词语或一定范围、幅度方式来表达。它是相对于羁束裁量权而言的。

  
  一般地来讲,羁束裁量权与与自由裁量权的划分是绝对的。但是就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来看有相当多的行政职权,既包合着某一方面的羁柬性规定,也包含着某一方面的自由裁量性规定,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 “没收”和“罚款”的规定属予羁束性规定,不能说可罚也可不罚。但是,对于罚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性的。这就说明羁束性行政权与自由裁量性行政权的相对划分是存在的,某项行政职权中既可以包含羁束裁量性行政权,也可以包含自由裁量性行政权,这是现代行政法律的一个最大特点,也是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应变原则相结合的法律体现。

  
  以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来划分,可以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三类:

  
  1、在事实要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火场总指挥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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